2014年起乌鲁木齐市供暖日期将视气温而定
摘要:今后,在供热期开始前10日内或结束后10日内,室外平均温度连续五天低于5℃或最低温度连续五天低于0℃时 ,市政府可依法临时调整供热期,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今后,在供热期开始前10日内或结束后10日内,室外平均温度连续五天低于5℃或最低温度连续五天低于0℃时 ,市政府可依法临时调整供热期,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6月23日,记者从市供热行办了解到,近日《乌鲁木齐市临时调整供热期若干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已正式印发实行。该规定明确了调整供热期的气候依据、工作程序、时间范围等。各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的指令。对拒不执行的供热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向全社会公布曝光,将其纳入供热行业不诚信企业名单。
根据气象预测,在供热期开始前10日内或供热期结束后10日内,室外平均温度连续五天低于5℃或最低温度连续五天低于0℃,以及发生强降雨、雪等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异常低温情况时,市政府可以依法对供热期进行临时调整,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乌鲁木齐的供热期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根据规定,临时调整供热期的时间范围:提前供热开始时间不得早于供热期开始前第10日,延期供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供热期结束后第10日。也就是提前供热不早于10月1日,延长供热结束时间不晚于次年的4月20日。
据了解,上个采暖期结束后我市先后两次出现强降温天气,为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水平,市建委参考内地城市的经验,编制完成了《乌鲁木齐市临时调整供热期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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