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杀”来 陶瓷行业结构调整加速

icon 2015-01-04 10: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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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1月1日,新年伊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为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环境保护部还陆续出台《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限...

  新法亮剑污染五大关键词

  关键词一:按日计罚。

  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按日计罚加大了企业违法成本,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关键词二:行政拘留。

  新法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关键词三:引咎辞职。

  针对政府不作为的行为,新法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四:公益诉讼。

  备受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也在有限放开,明确了公益组织的诉讼权利: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关键词五:信息公开。

  新法还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政府和企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同时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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