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注函再点康达尔死穴康达尔无法之举受挑战

icon 2016-06-28 09: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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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康达尔在上周五(24日)晚紧急直通披露了《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后,深交所于26日针对两份公告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表示了关注,并提出三点尖锐问题,让康达尔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在康达尔在上周五(24日)晚紧急直通披露了《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后,深交所于26日针对两份公告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表示了关注,并提出三点尖锐问题,让康达尔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深交所关注第一点:延期举行股东大会是否合规

  在这份(2016)第114号的关注函中,深交所首先提到了康达尔延期2个月举行股东大会的合规性,表示对康达尔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四条和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四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康达尔《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非常关注。

  深交所关注第二点:股权登记日保持不变是否合规

  关注函提到的第二部分内容指出,康达尔必须说明其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延期后,股权登记日保持不变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的规定,同时也要求康达尔对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规进行说明。

  深交所关注第三点:股东大会延期如何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利

  康达尔对深交所针对其2015年年报关注函的回复中提及“公司尚存在多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截止目前尚未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此前提下进行股东大会的时间延后,如何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合法权利?

  同时,深交所也希望康达尔补充提供(2016)第106号关注函复函中关于“全体董事对京基集团三项临时提案材料进行审核,认为上述三项临时提案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证明材料”,而康达尔在回复深交所(2016)第106号关注函时选择性地并未对此问题进行任何回复。

  关注函接踵而至,康达尔应接不暇。

  离上一次深交所对康达尔连续发出关注函的时间才过去10多天,此番新的关注函向康达尔发出,显然,除了股东大会无故延期外,深交所对康达尔之前对关注函的回复并不满意。

  而本次深交所的关注函所涉内容除了是对康达尔直通披露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真相的探究,更重要的一点是深交所认为康达尔的“自作主张”有违法、违规的可能。

  康达尔有没有违法、违规呢?

  按照关注函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援引,康达尔的行为与相关法律、规则相悖是可以确定的。年度股东大会理应每年举行一次,而且举行时间也很明确——“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康达尔把本应在6月底召开的股东大会延迟到8月底,这算起来应该是几个月?

  关于“股权登记日”的问题在法律上则更是规定得凿凿,“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那康达尔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是否符合这条的规定呢?——如果按照前一句的规定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那既然延期了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也自然应该按照法规的规定进行顺延。对此,一位法律界的资深人士坦言,在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的20多年历程里还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有“胆量”将股东大会推延两个月,康达尔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公司,“从法理上,康达尔是拿不出任何支持自己行为的理由的”。

  对于深交所提到的第三点,深交所问责的意图更为明确,康达尔既然自称“公司尚存在多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截至目前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那为何还因为一个股东身上的一些“莫须有”理由让股东大会延迟?是准备在2个月以后再去处理这些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还未得到解决的议案?这是一个熟谙市场运作、精通商场规则的合格的上市公司应该具备的品质么?到底是抓紧时间处理关乎股东权益的“议案”重要,还是去不务正业罗织罪名导演“宫斗”重要?分析到这里,突然觉得康达尔所作所为也许真的正如部分媒体和股民所言,顾及的只是自己的手中的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至于公司运营、股民 权益等等方面都不是康达尔关心的重点。

  深交所最后提出的一点内容是对康达尔之前复函内容不符合要求而做的再次提醒。其实,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律师团的精英而言,看懂深交所已经梳理得井井有条的文字本不是难事,但是也许“心魔”作祟,康达尔精英们“巧妙地“玩起了文字游戏,本着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的原则提交了一份“未完成”的复函,却不料被明察秋毫的深交所抓个正着。而康达尔有意不提及“全体董事对京基集团三项临时提案材料进行审核,认为上述三项临时提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有意不提交京基集团三项临时提案“不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证明材料”,是否是心虚理亏以致根本无从解释?是否根本没有此类材料可以提供?

  最值得玩味的还是该关注函的最后一段。对比前一次深交所发给康达尔的关注函(第106号关注函),在常规的“请你公司董事会就上述问题进行专项说明”及类似语句和回复日期之间,这次深交所特别语重心长地加上了一句“请你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看来深交所对目前康达尔律师团频频在公告等方面玩弄文字游戏的做法也有了警惕——一个违背“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会以及其律师团自然不受信任。

  “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深交所关注函的最后一句掷地有声。康达尔,你听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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