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藻泥行业著作权纠纷第一案一审宣判

icon 2014-09-03 09: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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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青岛泉佳美硅藻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佳美公司)在青岛以“著作权侵权”为由陆续起诉同行业27家企业,在当地甚至硅藻泥行业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该案也引起硅藻泥主管行业单位——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生态环境建材分会的高度重视,组织协调涉案企业积极应诉,聘请法律专家提供法律支持。目前,该案经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出具一审判决。

  2014年8月29日上午,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生态环境建材分会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硅藻泥著作权第一案最新进展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协会领导及行业专家: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生态环境建材分会秘书长冀志江、环境与有益健康建筑材料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秘书长王静女士、北京暻灏律师事务所刘建华律师;硅藻泥企业代表:吉林省兰舍硅藻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立功、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辉、青岛川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存昌、青岛天地人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瞿世清、青岛美家乐壁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杰、青岛宏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薛宫森;及北京十余家主流媒体出席了本次新闻发布会。

  在会上,冀志江秘书长表示,硅藻泥案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对于某些扰乱行业发展的不良行为、及不负责任的媒体报道进行批判,并呼吁各界媒体,要将客观、公正、正面声音传递给消费者;号召各界企业,应该用法律来维护正义。

  刘建华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最新报道,于2014年7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关于涉案27幅美术图案,青岛中院要么认为“涉案27幅美术图案不构成作品”,要么认为“泉佳美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创作了涉案图案”,采信了涉案企业提交的大量证据,均驳回了泉佳美公司关于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诉讼请求。

  刘律师认为,《八大功能》属于对产品功能的客观描述,硅藻泥的功能属于该产品的内在属性,其他企业只要涉及到硅藻泥功能的描述,必然会使用相同或类似的表达。该种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精髓就在于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的边界划分,如果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禁止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违背了立法的目的。对于法院判决的不合理地方,已代理企业提起上诉,期待二审法院能给出合理、正确的结论。

  刘律师介绍,本案《公司宣传》中涉嫌侵权的文章并非泉佳美公司独立创作完成,而是抄袭同行业企业在先创作完成的文章,利用其它企业缺乏知识产品保护的意识,没有及时将自己创作完成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下,恶意向著作权登记机关抢先进行了登记并提起本案诉讼。经过调查,已经取得相关证据:对涉案文字作品系其它企业在先创作完成的事实是客观事实已进行公证。

  环境友好与有益健康建筑材料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秘书长王静女士,对泉佳美在网站发布的关于泉佳美硅藻泥企业标准语硅藻泥行业标准对比的文章,称其企标高于硅藻泥行业标准,并称其硅藻泥产品不添加任何无机胶凝物质,采用全天然物质等一些观点进行了质疑。

  会议结束之后,冀秘书长指出:目前消费者对硅藻泥的认识不够,很难真正分清产品的好坏,知识的普及将会是接下来行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我们也期待二审法院能给出客观、公证的结论。

  关于本案关键时间点:

  • 2012年5月,泉佳美公司将硅藻泥行业中常用的27种肌理图案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 2012年8月,陆续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行业内包括山东青岛和吉林省在内的27家硅藻泥的生产企业。

  • 2012年9月,北京暻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暻灏所)与协会会员企业——兰舍、绿森林、川一、川山、天地人和、美家乐等六家企业共八个案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 2013年3月,通过大量检索查证涉案27幅肌理图案均已在先公开出版物公开发表,泉佳美公司将上述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行为属于抄袭,并由国家图书馆出具相应的检索报告。

   • 2014年3月5日,暻灏所代理宏赛公司申请撤销泉佳美公司27幅美术图案的著作权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经审查认定理由充分,撤销泉佳美公司27幅美术图案的著作权登记,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废。

  • 2014年7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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