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京基违法事实坐实 等待监管部门处罚结果

icon 2016-07-22 09: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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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基集团从最开始对康达尔集团和深圳证交所质疑“林志等13位一致行动人”身份的置之不理,到后来公告承认“一致行动人”中的五人现为或曾为京基员工,再到最新的公告承认为其中的6名“一致行动人”挂靠缴纳社保,宁愿冒着涉嫌违法的风险一再否认其京基员...

  京基集团从最开始对康达尔集团和深圳证交所质疑“林志等13位一致行动人”身份的置之不理,到后来公告承认“一致行动人”中的五人现为或曾为京基员工,再到最新的公告承认为其中的6名“一致行动人”挂靠缴纳社保,宁愿冒着涉嫌违法的风险一再否认其京基员工的身份。随着康达尔与京基的股权之争愈演愈烈,双方的博弈进入了白热化阶段,但是京基在13位一致行动人身份的表态上面却戏码不断,漏洞百出,挤牙膏式的“避实就虚”后面,到底要闹哪样?疑点重重还多方推托,京基是要公然挑战大众和监管部门的智商吗?

  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即林志等13位自然人是否为京基员工一事,在多次公告问询京基集团之后,康达尔在2016年7月15日发出的《关于收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公告>的提示性公告》中再次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询问,质疑其与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的关系以及原林志账户组13人的社保缴纳人为京基集团一事是否说明其为京基员工,而京基集团的回复更是令人大跌眼镜,其在公告中承认系帮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邱洞明、赵标就、凌建兴挂靠代缴社保,且不论上述几人是否曾为京基员工,京基就已坐实了违法事实。

  证据确凿 京基仍一再否认与吴川联合有关

  针对康达尔集团在7月16日发布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公告>的提示性公告》中提出的质疑,在此次的《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公告》中,京基方面表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华先生及其关联方、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与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关系”。这是承认陈华及其关联方、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与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关系但不愿意披露?还是确认并不存在资金往来关系?在本次回复的表述中并不清楚。

  而针对此前康达尔指出的,《证券时报》2015 年 12 月 28 日报道《翻版宝万之争:京基“集团军”围 攻康达尔》中提及的内容:“今年三季度末跻身康达尔第九大流通股东的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系吴川深圳商会旗下的投资平台,也是京基集团的关联企业。工商信息显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即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京基 100 大厦 51 楼 08 房,其股东为陈邵清、陈阳华和吴杰文三人。巧合的是,该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与林志开始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买入康达尔股票时间极为接近”、“京基集团的大老板陈华就是吴川人,同时也是深圳吴川商会永久名誉会长”、“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有 300 万元,主营收入为零,但在短短两年内累计买入康达尔 757万股,持股接近 2%,资金来源是个谜团。”对于提示性公告明确指出报道中提及的一系列问题,京基方面未作出任何解释甚至回应。

  事实尚未明朗“挂靠代缴”却已涉嫌违法

  除了对康达尔关于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的质疑不予解释之外,更令人惊讶的是,此次京基发布的回复公告主动承认了康达尔此前指出的社保记录中,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邱洞明、赵标就、凌建兴六人为“挂靠代缴社保”。

  既然这些人并非京基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员工,为何在康达尔第一次询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林志的关注函》要求澄清媒体传闻时刻意隐瞒、回避答复该等员工信息?为何不直接说明以消除媒体质疑?为何在2015年12月31日出具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就“除林志以外,其余12人均为京基集团旗下中低层员工”的媒体报道做出如下回应:“其中2人是京基集团员工,据林志反映,上述员工与林志很早就认识,是很好的朋友。”以显示京基集团与除林志等3人之外的其他人都没有关系?”

  京基的做法同样令外界不解:这已经是京基方面在13一致行动人身份问题上的再度改口了。此前,尽管深交所以及康达尔集团都多次对13一致行动人身份表达了质疑,但京基集团并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而在6月21日早间,京基终于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中显示,京基方面承认刘彬彬、谭帝土确为京基集团下属企业员工,且仍就职于京基集团,此外,温敏、陈浩南、杨开金也都曾在京基集团下属企业任职,坐实了此前华超投资提供的证据以及京基信披不全的事实。而此次,京基在公告中再度改口称曾为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邱洞明、赵标就、凌建兴六人“挂靠代缴社保”,是迫于华超集团提供的“铁证”,还是欲利用这一“小失”来掩盖背后更巨大的真相?有相关人士就质疑,京基此举是否是迫于外界的压力而采取的又一“避重就轻”的举动。

  而排除外界对于京基此次主动承认“挂靠代缴保费”一举是否为“避重就轻”之举的质疑,仅凭公告中京基主动承认的“为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邱洞明、赵标就、凌建兴六人挂靠代缴社保”这一行为,京基就已坐实了违法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是不允许的。而在今年7月份正式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京基在股权之争的事实尚未明朗之前,此次发布的公告,似乎就已“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京基方一再改口涉嫌虚假陈述

  基于京基集团本次回复的信息,刘彬彬等人是京基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员工,在将所持股票转让之前,也是康达尔股东名册中登记在册的股东。京基集团在2015年12月31日出具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所做的 “与京基集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已经进行了披露,其余股东购买康达尔股票与京基集团无关”、“京基集团、林志、王东河作为一致行动人在2015年9月28日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项下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等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这样的行为就已经涉嫌虚假陈述。

  京基恐将面临50亿元巨额罚款

  京基所面临的困境绝不仅仅于此,根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如果证据确凿,京基集团操控他人账户购买股票从而达到恶意收购的目的的行为已属违法。

  根据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以上法律,如果外界对于京基集团恶意收购的质疑被证实,那么,京基除了无法完成收购,被没收非法所得外,集团以及相关人员还将面临巨额的罚款,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京基违法所得10亿左右,如果按照证劵法规定,此次的收购案中京基将被没收10亿元左右非法所得,并将面临10-50亿元的巨额罚款。

  而对于京基集团在信披上的违规以及在“挂靠代缴社保”上的违法,作为整个事件的“裁判官”,如若监管部门在部分证据已然坐实的情况下,也是时候将调查结果公诸于众,结束这一场浩浩荡荡的“股权闹剧”,还康达尔一个公道,给中小投资者以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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