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环境质量该怎样排名
摘要:为城市地表水质量排名,只要体现流域与区域融合新模式、好水坏水两头抓新思路、政府购买质量达标服务新要求相一致即可。遵循水污染防治顶层设计目标进行排名有助于形成各方合力,达到通过排名促进各方强化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目的。
为城市地表水质量排名,只要体现流域与区域融合新模式、好水坏水两头抓新思路、政府购买质量达标服务新要求相一致即可。遵循水污染防治顶层设计目标进行排名有助于形成各方合力,达到通过排名促进各方强化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目的。
《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水环境质量该如何排名?是否应该借鉴大气质量排名的做法?对此,笔者进行了一番对比和分析。
我国城市大气质量排名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鞭策落后城市赶超先进。但需要注意的是,标准相同是空气质量排名的先决条件,因为全国各地均执行的是大气质量二类标准。而地面水标准则不同,目前各地执行的地表水标准分为五类,又有水期差异,还有河流、湖泊保护指标的不同。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城市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比大气环境质量排名难度更大,怎样体现因地制宜、因水而异的差异化管理是关键。
如果全国排名执行同一标准,城市水质指数以Ⅲ类功能水为基线,这与我国分功能实现水质标准“高功能区高标准保护、低功能区低标准保护”的目标和原则有所差异,甚至会出现具有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城市将一直在排名的最后的局面。1983年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就要求全国水域均要达到Ⅲ类功能水标准,而1999年、2002年修订的标准只要求饮用水Ⅱ级保护区执行Ⅲ类功能水标准。如果全国排名执行同一标准,城市水质指数以Ⅲ类功能水为基线,意味着全国水域都应达到饮用水Ⅱ级保护区标准,这样执行起来难度太大。
如何科学设置城市水质指数需要进一步探讨。如果城市水质指数为单项指标指数加和的方式,就与现行国家地面水标准规定的应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的要求不相一致。如果仅仅将单项指标指数加和,就会使达标和超标因子混为一谈。国际常用的水质量评价指标内梅罗指数为突出超标值的影响,用了超标值指数平方加其他值指数平方,再除以2后开方的做法。而北京市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是各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中的最大值,从而突出了超标因子和超标程度。笔者认为,在设计水质指数计算方法时,也应突出超标因子和超标程度,不能简单把达标因子和超标因子等同叠加,从而实现促进水质全面达标、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
此外,由于很多水域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对水质有较大影响,为此,现行国家地面水标准要求,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如果忽视中国自然地带性特征,特别是季风性气候对中国河流流量带来的影响,会对城市人工、自然二元水循环条件下的水质评价产生误导。
对湖库水质进行评价应以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等指标为重点。但目前国家地面水标准尚未将这些指标全部列入。因此,对水库水质评价不能简单地套用现行标准,应采用有关的湖库富营养化评价标准,从防止湖库富营养化的角度,根据我国湖库分区调查值确定指数计算依据。
在笔者看来,为城市地表水质量排名,只要体现流域与区域融合新模式、好水坏水两头抓新思路、政府购买质量达标服务新要求相一致即可。遵循水污染防治顶层设计目标进行排名有助于形成各方合力,达到通过排名促进各方强化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目的。
公布达标城市名单。根据全国城市水体所涉及的国控断面,水质全部达标的则为达标城市。因为在达标城市中,分出高低没有必要。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保证水体达标,既要防止保护不足,也要防止保护过度。
公布水质降级城市名单。为了防止已达标的水域出现降级,每年应公布水质降级城市和水域名单,同时公布降级项目和实测浓度。可以根据降级项目多少和降级浓度高低直接排名。
公布水质超标城市名单。对于水域有超标项目的城市,可根据超标项目个数、每个超标项目的单项指数,计算超标指数。例如,超标项目个数乘超标指数加和就是一种很简便的排名方法,也能达到公示超标城市的目的。
总之,对环境质量排名确实能够发挥鞭策和激励作用,但标准的设计要慎之又慎,要在坚持流域治理新思维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技术方法,让排名真正发挥实效。
来源: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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