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买“零甲醛地板”浓度超标 销售商赔4万元

icon 2019-12-20 16: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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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俗话说,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商家为了促销,挑好的说是人之常情。可是说的要不是真的,那可就会引起纠纷,甚至导致上法庭打官司。海口一名孕妇买了宣称零甲醛的地板,一名老人买了据说能治脑中风的特效药,他们都感觉不管用,将商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

  王婆卖瓜不能乱夸

  虚假宣传要3倍赔偿

  俗话说,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商家为了促销,挑好的说是人之常情。可是说的要不是真的,那可就会引起纠纷,甚至导致上法庭打官司。海口一名孕妇买了宣称零甲醛的地板,一名老人买了据说能治脑中风的特效药,他们都感觉不管用,将商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

  {案例1}

  向孕妇推荐“零甲醛”地板却被检测出甲醛浓度超标

  销售商虚假宣传被判赔4万

  2010年下半年,林书晴(化名)要装修房子。当时,她怀着身孕,为了宝宝将来入住安全,林书晴便希望买的装修材料都是健康、环保的。在购买木地板的时候,几经选择,林书晴购买了温州某公司生产、海南某板业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生态木地板。温州某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册上,宣传该地板零甲醛,是一种绿色、环保产品。

  听到这木地板这么好,林书晴便购买了2万余元的木地板。2011年6月,林书晴将木地板安装在自己所买的房屋内。2011年8月,林书晴准备购买家具入住时,却发现室内有股难闻的味道,而在安装地板之前,并没有这股味道。因为担心这股味道对孩子有害,林书晴没有入住,而是选择在外租房。同年11月,她委托一家检测技术公司对房屋进行检测,检测出安装了木地板的房屋甲醛浓度超标。林书晴与海南某板业公司交涉未果,便将木地板的海南销售商、生产商温州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家公司连带赔偿地板损失费、在外租房租金、检测鉴定费等。

  海南某板业公司不认可林书晴提供的检测报告,称其销售的木地板通过国家检测,确实是安全、环保的生态木地板。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海南某板业公司在向林书晴提供商品时,宣传其所售的生态木地板是“零甲醛”,原告作为消费者已通过室内空气检测证明该公司所售的木地板非“零甲醛”,已初步完成举证。板业公司反驳原告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出售给原告的木地板“零甲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林书晴在消费过程中基于某板业公司的宣传做出错误的判断,误认为所购生态木地板是“零甲醛”而进行购买并安装,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温州某公司为销售商提供“零甲醛”广告宣传册,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海南某板业公司拆除林书晴房内生态木地板及辅料,赔偿林书晴4万余元。

  {案例2}

  老人网购“特效药”治脑中风病情加重但无法证明吃药所致

  打官司要求赔偿被驳回

  经一名陌生女子介绍,饱受病痛折磨的老人李富贵(化名)到了位于某小区的一个特约经销店。这是一家某科技公司销售多肽蛋白片的点,老人拿了些宣传册回家,在跟家人说起后,家人都跟他说不要相信。但是,老人在网上看了这些药治脑中风的“神效”之后,瞒着家人,偷偷在网上订购了该公司及另外一家公司的多肽蛋白片,甚至停了医生开给他的药品。

  2013年9月6日,李富贵到医院检查,发现对比之前的检验结果,其血脂多项标准超出参考值。到另一家医院做CT检查,发现病情加重。李富贵认为,导致其病情加重的原因是服用某科技公司生产的多肽蛋白片所致,遂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3瓶多肽蛋白片的药钱近900元,某科技公司赔偿其健康损失费2万元,精神损害费5000元。

  海口龙华法院认为,李富贵应对服用多肽蛋白片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李富贵虽然提交了病情有所加重的检验报告,但其病情加重的时间距离服用多肽蛋白片间隔7月有余,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是因为服用多肽蛋白片所导致。据此,该院驳回了李富贵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虚假宣传属欺诈消费者可获3倍赔偿

  虚假宣传是很多消费者都可能碰到的事,那什么是虚假宣传?消费者在维权时,又该注意什么?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所谓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在商品上标示、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与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之信息如品质、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等,进行有悖于事实或者可能使一般人依普通注意力产生错误或非清晰判断的宣传,属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并具有相当危害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购买了虚假产品进行索赔时,首先要证明自己确实购买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要有进行交易或者存在消费的凭证。所以,消费者要注意索要及保留相关书面凭证,如发票、保修卡、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书面凭证。其次,消费者要能够证明自己因购买了虚假宣传的商品而受到了损失,而且该损失与经营者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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