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种错误不要犯!一家陶企被告上了法庭

icon 2020-04-21 1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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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为增加关注度,许多人会引用一些比较吸引眼球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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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为增加关注度,许多人会引用一些比较吸引眼球的图片。不过,如果没留意,可能就会惹来麻烦了。近日,佛山中院发布了一家陶企的案例,值得注意。

  2013年8月5日,佛山某陶瓷公司在其官方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则题为《怎样晒太阳最养生》的微博,并使用了一张沙滩照作为配图。

  2018年7月,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了该微博。他认为该微博的配图与公司版权所有的一张图片为同一图片。而且,公司在该图片上线的网站底部已经标明“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转载、摘编,版权所有A公司”。A公司认为某陶瓷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其著作权,把该陶瓷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

  首先,A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内容反映了作者的审美眼光和艺术视角,在构图、拍摄手法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构思和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摄影作品”,应受法律保护。A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某陶瓷公司在其官方新浪微博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控侵权图片,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某陶瓷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元。

  一审后,该陶瓷公司不服。

  他们认为自己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未作商用,属于合理使用,不应作任何赔偿。他们的微博内容是对“怎样晒太阳最养生”的介绍。引用A公司的作品是为了说明“怎么晒太阳最养生”的问题,不是为了推广公司的产品或品牌。

  该陶瓷企业表示公司的新浪微博自2016年开始就没有再更新过,早已不是公司品牌推广的渠道。自己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随后,该陶瓷公司向佛山中院提起了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某陶瓷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

  某陶瓷公司上诉主张其在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说明“怎么晒太阳最养生”的问题,不是为了推广某陶瓷公司的产品或品牌。对此,佛山中院认为,某陶瓷公司开设微博的根本目的是宣传企业,提高企业知名度,在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吸引公众关注、扩大微博的影响力,从而服务于上述根本目的,属于商业性质。故某陶瓷公司在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合理使用情形。

  此外,某陶瓷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妨碍了A公司对涉案图片的正常利用,可能导致A公司相应的许可使用费用或其他经济利益损失,其在使用时亦未标注涉案图片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因此,某陶瓷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不成立。

  最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陶瓷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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