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投资者约5931万 佛山照明将迎来诉讼狂潮

icon 2014-11-17 0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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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觉得好意外,法院这么快就对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一审作出判决,而且还是在此次案件的诉讼时效内。”昨日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昨日下午三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一审判决已认定,佛山照明的行为构成...

  “我觉得好意外,法院这么快就对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一审作出判决,而且还是在此次案件的诉讼时效内。”昨日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昨日下午三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一审判决已认定,佛山照明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要求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赔偿投资者约5931万元。

  股民索赔获支持

  去年3月7日,广东证监局对佛山照明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信披违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由此开启了股民向上市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热潮,股民求索赔的金额也在亿元以上。

  据昨日了解,此次宣判主要针对的是第一次和第二次开庭的A股投资者,涉及的原告人数约900人。

  “我此次代理的投资者共有63名,后续是否要继续上诉,将与股民沟通后再做决定。”刘国华这样表示。

  刘国华表示,佛山照明案参与人数,索赔金额和影响力都是近年来最大的,各界均广泛关注。“沪港通”开通、诉讼时效前判决支持股民的部分诉讼请求,表明对投资者的保护某种程度上在与国际接轨,大力打击证券欺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各界的共识。

  昨日致电佛山照明试图了解公司内部对此次一审判决看法,但对方法务部工作人员回应称“未收到法院的宣判结果,尚无法做出评论”。

  索赔仅仅是开始

  刘国华昨日还对表示,此次一审结果出来后,不排除佛山照明后续或再度迎来诉讼狂潮。

  他还称:“2012年6月,佛山照明有10余万股东,现在起诉人数仅仅2000左右,很多投资者还在观望,现在知道判决结果后,我预计会有更多股民也将提起诉讼。”

  刘国华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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